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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為什麼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評估?
    不動產估價師能協助企業評估資產價值,作為報稅、報帳或處分資產的價值證明,並且專業的估價師能依據客戶需求提供靈活快速、準確的出件速度及成果。
  • 什麼是「成本模式」?什麼是「公允價值模式」?
    投資性不動產認列後,企業應選擇公允價值模式或成本模式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政策,並依選用政策適用於所有投資性不動產。
    公允價值模式是指衡量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企業若無法在持續性基礎上,可靠決定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則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之成本模式衡量,並將殘值假定為零。選擇成本模式之投資性不動產,應以其成本減除所有累積折舊與所有累計減損損失後之金額列報。
  • 台灣從何時要開始適用IFRS?
    台灣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Taiwan-IFRSs)依據公司類型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13年開始):
    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應自2013年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表,或依相關規定適用自願提前自2012年開始。
    2.第二階段(2015年開始):
    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自2015年開始依IFRS編製財務報告,並得自2013年開始提前適用。
    https://www.twse.com.tw/IFRS/aboutIFRS
  • 「公允價值」要如何評估?
    公允價值之評價應採收益法。但未開發之土地無法以收益法評價者,應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
    實務上若土地目前尚無開發計畫,或雖有預定開發計畫惟尚未開始進行,均屬未開發之土地。若土地尚未進行開發計畫,惟暫供作停車場、出租廣告使用,該土地仍應屬未開發之素地,應採用土地開發分析法評估公允價值。
    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
  • 如何判定企業持有的資產是否為「投資性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由所有者或由承租人以使用權資產持有之不動產,該不動產可為土地或建築物之全部或一部,非為:
    1. 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
    2. 於正常營業中出售。
    投資性不動產應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始應認列為資產:
    1. 與投資性不動產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2. 投資性不動產的成本能可靠衡量
    舉例來說,企業尚未決定用途所持有之土地,該土地視為獲取資本增值所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
  • 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公允價值的資格限制為何?
    不動產估價師評估公允價值資格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積極條件
    須具備四年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實務經驗,不動產估價相關科系畢業者,須具備三年以上估價實務經驗。
    2. 消極資格
    (1) 未曾因不動產估價業務上有關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2)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3. 利益衝突之迴避
    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另投資性不動產位於海外者,實務上我國估價師可直接進行估價,亦可透過與海外估價師合作以取得估價所需資料,爰仍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進行鑑價。
    (https://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676
    金管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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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421號17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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