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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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定義的「凶宅」與估價上定義的「凶宅」有何不同?凶宅在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然依據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凶宅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簡言之,法律上認定的凶宅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
(2) 發生凶殺或自殺事件
(3) 陳屍在專有部分或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由上述可知,法律上定義的凶宅,採取較為保守的觀點,限縮凶宅的範圍。然而,市場上所認定的凶宅,可能會超越法律上的定義,導致部分物件在法律上不符合凶宅的定義,但在市場上卻避之唯恐不及。
從估價的觀點上,不動產估價師主要是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分析市場上多數潛在交易雙方的看法,並判斷市場上最有可能發生的交易價值。因此,法律上對凶宅的定義,並不侷限估價師的判斷。不動產在市場上是否真的會有價值減損,才是估價師最主要的考量。簡言之,法律上所認定的凶宅較為限縮,但市場上所認定的凶宅較為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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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樓自殺死於中庭公設算不算凶宅?會不會影響房價?在內政部的認定中,若自殺者是從賣方持有的房屋內專有部分(如陽台)跳下自殺,再陳屍於中庭公設,該戶房屋即屬於內政部定義的凶宅,但社區內其他房屋並不符合內政部所定義的凶宅。
跳樓自殺基本上一定會對該棟建物或整體社區價格造成影響,影響的程度會因事件發生的過程、發生的時間而有所差異,也就是年代久遠的死亡案件,相較於近日發生的案件對房價的影響可能較小。
每一個兇殺或自殺的案件都具有特殊性,舉凡發生過程、發生時間、發生位置、甚至新聞媒體揭露程度等等,都會對價值減損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如何評估不動產因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造成的價值影響,建議交由專業的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判斷,才能公平、有效的解決雙方的爭議。